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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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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1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
第 40 條
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