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1 條

條文全文

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