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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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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第 四 節 附屬品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68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將鄰接二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連結使用,且各該壓力容器間均未設閥者,該連結使用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得視為一座第一種壓力容器,並適用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規定。
第 67 條
第 6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