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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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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71 條
第 四 節 附屬品
條文內容
第一種壓力容器應裝設能表示其內部流體溫度之溫度計。但使用時,其材料溫度無超過該材料可允許溫度範圍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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