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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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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
第 五 節 特殊設計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73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分別表示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於容器本體表示之。 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得視其損傷程度,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
第 72 條
第 7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