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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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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
第 三 章 第二種壓力容器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75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
第 74 條
第 7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