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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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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命令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26-04-11
條文全文
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相關函釋
2008-07-07
勞職許字第 0970510432B 號函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新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案件,經不 予許可時,其後續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應仍交由原雇主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