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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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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檢附…
- 第 3 條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下列所定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但有正當…
-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
- 第 5 條(刪除)
- 第 6 條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
- 第 7 條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工作類別及下列順位辦理: 一、持招募…
- 第 8 條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 第 9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順位、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別…
- 第 10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每週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 前項協調會…
- 第 11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登錄必要資料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前二…
- 第 12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外國人轉換作業後,應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予接續聘僱之雇主及原雇…
- 第 13 條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 第 14 條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以補足所聘…
- 第 15 條接續聘僱之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下列各款人數之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
- 第 16 條原雇主行蹤不明,外國人經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本法第五十九條…
- 第 17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
- 第 18 條雇主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依第十五條規定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
- 第 19 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其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應於事由發生日…
- 第 20 條雇主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當地主管機關應實施檢…
- 第 21 條接續聘僱之雇主或原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時,不得以同一外國人名額,同時…
- 第 22 條雇主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
- 第 23 條受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或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經與原…
- 第 24 條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以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尚未足額引進者為…
- 第 25 條期滿轉換之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不以原從事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 轉換工作類別…
- 第 26 條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十…
- 第 27 條符合第二十四條申請資格之雇主,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期滿轉換之外國人…
- 第 28 條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於下列所定之日起三日內,檢附第二十條第一項…
- 第 29 條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五…
- 第 30 條接續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應於下列所定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並繳交就業安定費…
- 第 31 條接續聘僱之雇主得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依審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重新招募。 前項辦…
- 第 32 條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 第 33 條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 第 33-1 條審查標準第五條第八款所定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之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依第…
- 第 34 條雇主或外國人未依本準則所定期限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所定期限屆…
- 第 35 條本準則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36 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