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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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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6-04-11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轉換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21-06-07
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91641 號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警戒提升至第 3 級以上期間內,暫緩雇主及外國人 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
2008-11-04
勞職許字第 0970514694 號函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4、8 條,若雇主於工作場所所在 地以外,有屬意承接之外國人者,得請該外國人或原雇主變更所登錄工作 地點
2003-12-10
勞職外字第 0920058811 號函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4 條,指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 序應辦理轉換登記,或收容之外國人,其收容單位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