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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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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命令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6-04-11
條文全文
原雇主行蹤不明,外國人經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況急迫需立即安置者,主管機關於徵詢外國人同意後,應逕行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登記。
第 15 條
第 17 條
相關函釋
2025-08-01
勞動發管字第 1140511880 號函
勞動部就「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規定,因特殊情形 無法於 60 日完成轉換雇主之外國人,得延長轉換雇主期限之情形及作業 流程相關說明
2008-04-01
勞職審字第 0970503202 號函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 程序準則第 12、16 條,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及向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登記
2003-10-28
廢 勞職外字第 0920209472 號令
已廢止
訂定「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各類外國人之比例或數額上限」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