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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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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24-08-01
條文全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研究工作,其雇主應為專科以上學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
第 31 條
第 3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