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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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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6-04-11
條文全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從事漁船船長、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駕駛人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