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雇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
二、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
雇主符合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核定之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第 六 章 製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