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 45 條
第 八 章 營造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5 條
最新修正:
2026-04-11
條文全文
外國人受第四十三條之雇主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從事營造工作總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按前條附表九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由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列計。 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但其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第 44 條
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