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外展農務工作,其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具有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事實之場域。 依本標準規定已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展農務服務: 一、海洋漁撈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 二、製造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製造技術工作。 三、屠宰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屠宰技術工作。 四、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