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 12 條
命令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3-12-18
條文全文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