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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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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第 三 節 產業技術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23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五款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第 22 條
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