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點條號進入單條頁,看條文全文、相關函釋與白話說明。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外國技術人力,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 第 3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
-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5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
- 第 6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工作,應具備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 一、…
- 第 7 條外國技術人力於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應具備下列各…
- 第 8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之工作,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下列…
- 第 9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工作…
- 第 10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之工作,其雇主申請聘僱人數之核配比率…
第 二 節 雙語翻譯與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 第 11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
- 第 12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
- 第 13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
- 第 14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受…
第 三 節 產業技術工作
- 第 15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製造技術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異常溫度作業、粉…
- 第 16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四款之營造技術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
- 第 17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四款之營造技術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
- 第 18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第十六條之雇主聘僱在同一公共工程從事營造技術工作總人數,依個別營造…
- 第 19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第十七條之雇主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從事營造技術工作總人數,依…
- 第 20 條雇主承建之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構)開立延長工期證明,且於延長工期期間,有聘僱…
- 第 21 條雇主承建之公共工程於工程驗收期間仍有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需要,經工程主辦機關(構)…
- 第 22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四款之營造技術工作,其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雇主,經中…
- 第 23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五款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第 24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
- 第 25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六款之屠宰技術工作,其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
- 第 26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七款之外展農務技術工作,其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
- 第 27 條前條第一項之雇主,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前項外展農務…
- 第 28 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
- 第 29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於第五條第八款所定場所,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其雇…
第 四 節 社福技術工作
- 第 30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九款之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第 31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於家庭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
- 第 32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
- 第 33 條外國人受聘僱於前條雇主,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作或第五條第十…
- 第 34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聘僱許可期間,經主管機關認…
- 第 35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看…
- 第 36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一款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者,其雇主應為依法…
- 第 37 條前條之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畫及期間,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 前項多…
- 第 38 條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
第 五 節 旅宿服務工作與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及其他工作
- 第 39 條雇主自我國境外引進或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二…
- 第 40 條外國技術人力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之旅宿服務工作,其雇…
- 第 41 條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三款之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須依商港法或航…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42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中央主管機關得另定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
- 第 43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
- 第 44 條雇主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申請聘僱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
第 二 節 國內招募求才
- 第 45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第 46 條被看護者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
- 第 47 條被看護者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
- 第 48 條雇主依第四十五條或前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
- 第 49 條雇主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招募…
- 第 50 條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
- 第 51 條雇主曾以下列方式之一招募本國勞工,於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六十日內…
- 第 52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
第 三 節 雇主聘僱許可之申請
- 第 53 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申請外國技術人力,於原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出國前,不得引進…
- 第 54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
- 第 55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雇主、…
- 第 56 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本辦法規定之工作,於申請許可日前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
- 第 57 條雇主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外國技術人力,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 第 58 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認定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資格及可聘僱名額後…
- 第 59 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備下列文件,但已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檢附相同文件者,免附…
- 第 60 條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引進聘僱下列外國技術人力,外國技術人力應依規定申請入…
- 第 61 條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必要者,應備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
第 四 章 入國後之管理
- 第 62 條雇主應自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
- 第 63 條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
- 第 64 條雇主與外國技術人力簽訂之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外國技術人力母國文…
- 第 65 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技術人力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技術人力母國文字之薪…
- 第 66 條雇主對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第 67 條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聘僱外…
- 第 68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核發雇主境外引進或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