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附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69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