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3 條

條文全文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