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節 旅宿服務工作與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及其他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0 條

條文全文

外國技術人力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之旅宿服務工作,其雇主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雇主符合前條規定自我國境外引進或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之旅宿服務工作,以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為限。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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