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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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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2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中央主管機關得另定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另定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第 41 條
第 43 條
相關函釋
2025-12-31
勞動發事字第 1140520947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即第 2 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 人力)應採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申請項目,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