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通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3 條

條文全文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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