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 30 條
第 四 節 社福技術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九款之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第 29 條
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