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入國後之管理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66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於該外國技術人力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國技術人力之真意,並驗證之;其驗證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技術人力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