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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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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第 三 節 產業技術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28 條
最新修正:
2025-12-30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指派外國技術人力至未具有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事實之場域從事外展農務技術工作,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相關法令或核定之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三、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第 27 條
第 2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