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雇主聘僱許可之申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54 條

條文全文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