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入國後之管理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63 條

條文全文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對象、期間及程序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