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 13 條

條文全文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委員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