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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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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2-04-29
條文全文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委員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12 條
第 1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