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6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