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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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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 3 條
條文內容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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