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 3 條
命令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7-09-30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安全標示,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 TD 及指定代碼組成。 指定代碼,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第一項安全標示之格式,如附圖一。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