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5 條

條文全文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