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5 條

條文內容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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