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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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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5-09-01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05-12-02
職公字第 0940043706 號函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說明訓練生活津貼 起訖時間計算方式
2004-05-19
勞職業字第 0930201922 號公告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津貼停止辦理推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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