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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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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命令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4-12-30
條文全文
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始得申請訓練補助費用。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