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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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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職業訓練對象(以下簡稱參訓學員)如下: 一、曾參加就業保險之失業者(以下…
- 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
-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組成審核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調整職業…
- 第 5 條依本辦法得辦理之職類如下: 一、水產養殖及其他農藝園藝類。 二、土石採取及其他金…
- 第 6 條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一、職業訓練實施所需之下列費用:…
- 第 7 條訓練單位申請委託費用或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立案證明文…
- 第 8 條參訓學員申請補助者,應經由訓練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結訓證書…
- 第 9 條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採委託辦理者,以每一參訓學員訓練費用…
- 第 10 條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以經核定之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
- 第 11 條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
- 第 12 條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始得申請訓…
- 第 1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派員實地訪查訓練辦理情形及績效。 訓練單位有辦理職業訓練不善,經中…
- 第 14 條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 第 15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之機關(構)辦理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款、第七條至第十四條規…
- 第 1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