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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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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4-12-30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組成審核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調整職業訓練職類。 二、職業訓練經費核定。 三、審查職業訓練計畫。 四、職業訓練績效考核。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09-11-11
勞職訓字第 0980501936B 號公告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4、7、14 條規定事項,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桃園、臺南及北中南區職業訓練 中心辦理,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