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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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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4-12-30
條文全文
訓練單位申請委託費用或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職業訓練計畫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同一訓練計畫向不同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金額。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09-11-11
勞職訓字第 0980501936B 號公告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 4、7、14 條規定事項,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桃園、臺南及北中南區職業訓練 中心辦理,並自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