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2 條

條文全文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