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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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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第 一 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2 條
最新修正:
2025-07-17
條文全文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第 21 條
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