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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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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35 條
第 一 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條文內容
勞工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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