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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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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第 三 節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46 條
最新修正:
2025-07-17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
第 45 條
第 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