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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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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第 五 章 附則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53 條
最新修正:
2025-07-17
條文全文
雇主或勞工申請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第 52-4 條
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