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附則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53 條

條文全文

雇主或勞工申請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