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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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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0
條文全文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本貸款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