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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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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命令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6-06-10
條文全文
貸款事業於貸款期間內,得再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 貸款事業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第二次及第三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最高額度。貸款事業負責人曾以同一事業獲得本貸款者,亦同。 再申請本貸款之事業如未變更負責人,免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所定文件及資料。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