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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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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5-12-02
條文全文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年度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保險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保險監理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理事項之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03-09-16
勞保 1字第 0920045554 號書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 監理委員會監理,如保險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之審議事項、本保險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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