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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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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細則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其監…
- 第 3 條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按月將下列書表…
- 第 4 條(刪除)
- 第 5 條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就下列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
- 第 6 條符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被保險人,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費應由投保單位以保險…
- 第 7 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指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參…
- 第 8 條投保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時,除政府機關(構)、公立…
- 第 8-1 條投保單位為所屬下列所定勞工申報加保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各款規定,檢附該…
- 第 8-2 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
- 第 9 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 第 10 條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其…
- 第 11 條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
- 第 12 條被保險人請領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
- 第 12-1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
- 第 13 條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業…
- 第 14 條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 第 14-1 條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被…
- 第 14-2 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不計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本保…
- 第 15 條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 第 16 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
- 第 16-1 條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 第 16-2 條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其所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
- 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事項之經費,指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範圍…
- 第 18 條(刪除)
- 第 18-1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為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 19 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期間,以三十日為…
- 第 19-1 條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受扶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請領本法給付或津貼,或已由其他被保險…
- 第 19-2 條本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
- 第 19-3 條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
- 第 20 條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申報其日常…
- 第 21 條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或領取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依本法…
- 第 22 條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辦理…
- 第 23 條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工…
- 第 24 條本保險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
- 第 24-1 條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法所定應辦理加保及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
- 第 25 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保險人定之。
- 第 26 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