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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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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3 條
命令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9-3 條
最新修正:
2025-12-02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被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勞資爭議之調解紀錄、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第 19-2 條
第 20 條
相關函釋
2019-01-07
勞動保 1字第 1070140633 號書函
勞動部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流程未能詳列所有情事,主管機關處理時,仍請查明個 案事實,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2018-11-29
勞動保 1字第 1070140528 號書函
勞動部檢送「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