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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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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命令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5-12-02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第 13 條
第 14-1 條
相關函釋
2004-06-15
保給失字第 09360558360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 兼給付收據列為應備書件之一,經受理審查手續完備應予發給津貼者,均 於 10 日(扣除例假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