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 12-1 條
命令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2-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02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第 12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