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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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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命令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最新修正:
2025-12-02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並核發給付。
第 21 條
第 23 條